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绵竹年画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进行绵竹年画资源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保护目录、认定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三)截留、挪用、挤占绵竹年画保护经费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