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一)成立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绵竹年画;(二)整理、翻译、出版绵竹年画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三)将其持有的绵竹年画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保护单位进行收藏、保管、展出;(四)开展志愿服务、资助等活动。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