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绵竹年画博物馆等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收藏、研究、展示、传承等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