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列入保护目录或者认定为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个人补助经费。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