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26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矛盾化解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信访工作机构,确定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智能化信访工作平台,畅通信访渠道,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便利。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对已经依法处理终结,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依法妥善处置。
(一)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答复信访人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督办意见依法办理;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的综合分析,梳理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反映社情民意,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做好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提供服务。
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指导。
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或者应当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二)对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不按期办结,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检举、被控告人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承办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予通报。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大常委会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