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办理。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智能化信访工作平台,畅通信访渠道,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便利。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