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矛盾化解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