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矛盾化解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