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作如下处理:(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三)对已经依法处理终结,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依法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