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转办或者交办,并告知信访人。转办和交办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