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四)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