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反馈给转递信访件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的综合分析,梳理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反映社情民意,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做好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