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