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信访人应当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