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