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