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和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答复信访人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督办意见依法办理;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