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鼓励符合献血要求的个人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无偿献血事业。
(一)合理规划、建设献血站(点);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对在无偿献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
(一)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红十字会、采供血机构以及健康教育与促进机构等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三)普及血液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点);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献血站(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捐血车道路停放点;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五)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以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卫生)教育范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七)宣传部门负责对全市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九)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
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并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一)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调剂、供应和质量控制;
(二)无偿献血信息库的管理;
(三)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
(四)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志愿者招募;
(五)办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六)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采供血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一)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教育,表彰、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等;
(二)向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饮料、食品等;
(三)支付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临床用血费用;
(四)无偿献血证明、献血纪念品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无偿献血证明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深圳无偿献血证明、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的,可以凭前款规定的证件、相关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向采供血机构报销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献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临床用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信息。
(一)金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一百次以上者;
(二)银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七十次以上、不满一百次者;
(三)铜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四十次以上、不满七十次者。
前款所称“献血次数”是指实际捐献全血或者血液成分的次数。
(一)对连续两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并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或者本辖区居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每次献血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每次献血人数达到本单位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深圳市无偿献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对连续五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并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每年至少组织发动一次无偿献血活动,平均每次献血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平均每次献血人数达到本单位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深圳市无偿献血突出贡献集体”荣誉称号。
本条例所称血液,是指用于医疗临床的全血和血液成分。
本条例所称临床用血费用,是指采供血机构采集、储存、制备、检验血液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算确定,以一定标准向用血者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