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明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并由卫生健康部门将其违法事实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