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男性体重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女性体重四十五公斤以上,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个人,自愿捐献全血或者血小板等血液成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