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男性体重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女性体重四十五公斤以上,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个人,自愿捐献全血或者血小板等血液成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