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条有效采供血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应当为无偿献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调剂、供应和质量控制;(二)无偿献血信息库的管理;(三)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四)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志愿者招募;(五)办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六)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