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献血站(点)的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