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无偿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无偿献血者身体及心理状况不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采供血机构不得采集其血液,并向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