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采供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禁止采供血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