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的,采血量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全血的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