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并负责下列主要工作:(一)合理规划、建设献血站(点);(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三)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四)对在无偿献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