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政府设立无偿献血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教育,表彰、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等;(二)向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饮料、食品等;(三)支付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临床用血费用;(四)无偿献血证明、献血纪念品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