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一)金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一百次以上者;(二)银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七十次以上、不满一百次者;(三)铜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四十次以上、不满七十次者。前款所称“献血次数”是指实际捐献全血或者血液成分的次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