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

(一)金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一百次以上者;

(二)银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七十次以上、不满一百次者;

(三)铜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四十次以上、不满七十次者。

前款所称“献血次数”是指实际捐献全血或者血液成分的次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