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4月17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松材线虫病疫情,但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域。
重点预防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的重点防控区域。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可感染松材线虫病或被媒介昆虫寄生的树木及其制品,但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处理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等。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联防联治,保障松材线虫病防治。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预防区;
(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春秋专项普查;
(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施行紧急除治措施;
(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活动;
(五)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承担具体的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方案的实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
(三)制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防治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五)根据监测普查结果,编制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治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落实防治指挥机构部署,开展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七)负责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松材线虫病防治先进实用技术。
林业、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预防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松树、松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因松材线虫病致死的松树清理及其剩余物处置,应当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预防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预防区内非法加工、经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对经复检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者松褐天牛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林检机构负责监督除害处理,其损失和费用由调入单位和个人承担。
公路、铁路、水运、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