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将松材线虫病疫区、发生区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往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区域。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预防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预防区内非法加工、经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