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当地林检机构申报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