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当地林检机构申报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