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对发现并及时报告疫情或者为松材线虫病防治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