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松林地及周边实施工程作业,如有使用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情形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方案及木质材料使用情况报送当地林检机构审查备案,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监管。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