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林检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程要求,对枯死松树进行采样、鉴定。

因松材线虫病致死的松树清理及其剩余物处置,应当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