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林检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程要求,对枯死松树进行采样、鉴定。因松材线虫病致死的松树清理及其剩余物处置,应当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