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公路、铁路、水运、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