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