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