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松材线虫病防治先进实用技术。

林业、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预防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