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检机构申报,经审查后,提出检疫管理意见,向调出地森防检疫机构提出《检疫要求书》。

对经复检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者松褐天牛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林检机构负责监督除害处理,其损失和费用由调入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