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