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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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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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将其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联网监督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衔接机制,发挥资产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存量资产情况作为预算编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报表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监督工作需要,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反映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推进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
(一)对国有资产整体监管情况;
(二)总体资产负债、总体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及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
(五)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
(六)重大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交易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重要情况。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三)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四)其他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的报表。
(一)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体效益、资本投向、布局、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监管机制及其改革、效果等情况;
(三)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四)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良资产占比率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五)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一)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良资产统计表、处置情况表;
(五)其他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的报表。
(一)国有资产负债总量;
(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一)资产负债表;
(二)资产配置情况表;
(三)资产使用情况表;
(四)资产处置情况表;
(五)资产收益情况表;
(六)其他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表。
(一)国有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存量、配置使用情况;
(二)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配置使用情况;
(三)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存量、配置使用、保护修复情况;
(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重大制度建设情况;
(五)自然资源产权重大交易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一)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禀赋和利用;
(四)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
(五)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六)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综合报告报表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议前,组织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提出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一)贯彻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专项报告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关数据、资产负债等会计报表的完整、准确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各类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表现形式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大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节约和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收益管理、薪酬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时,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应询部门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存在重大事实不清的;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质询或者特定调查的情况。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专题调研报告与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
(四)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五)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审计和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子报告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问责,并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问责情况。
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与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大事项、重大决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范性文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材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决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