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

(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存在重大事实不清的;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质询或者特定调查的情况。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