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汇总整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