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大事项、重大决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范性文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材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决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