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议工作应当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初步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分析意见等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