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作为报告组成部分。

国有资产报表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监督工作需要,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反映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