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法推进审计全覆盖,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计划,依照法定职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政府关于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一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子报告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问责,并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问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