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重点,按照规定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