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将其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