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起草和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推进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