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各类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表现形式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大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节约和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收益管理、薪酬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