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专题调研报告与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

(四)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五)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